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陈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也存在一些欺骗客户和公司的行为,但界定陈某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款项的归属性质和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如果陈某某占有的款项属于其所在单位,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陈某某占有的款项属于客户支付给陈某某个人,则其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陈某某行为属于代理“**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客户打入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公司”所有。陈某某采用欺诈方式要求客户打入自己指定的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未上交货款给“**公司”并非占有财物的决定方式,其具有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才是决定方式。因此,判决是正确的。实际上,司法实务主要持此意见。比如《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虞*强职务侵占案,与本案极其相似。**公司与**公司开展合作,由**公司提供资金、**公司提供场地和设备。后**公司亏损,虞*强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以**公司名义与**锦纶厂发生业务关系,**锦纶厂按惯例将38吨己内酰胺销售给代表**公司的虞*强。虞*强在收到本应交给公司的货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货物予以销售,取得货款及销售款759750元后,除用于支付**经营部等三家单位货款及运费,个人将其余444310元予以侵吞。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虞*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二罪,虞*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一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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