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不判离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一审判离婚,二审不判离婚要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很少有一审判离婚,二审改判不判离婚的。
这样意味着一审法官存在问题,如一审法官存在违法行为等导致案件审判不公正,最后二审作出公正的判决,一般来说就是服从判决。解决办法有以下两点:
1、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二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可以申请再审或者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重新起诉;
2、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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