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主要有政府机构、医院、学校、邮局、研究机构、文化宫文化馆、体育馆影院、工会、社会保健救助慈善机构如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站、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职业协会和商业协会以及许多其他机构,广义的社会服务机构还包括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
非营利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1、“非营利”主要是指目的上的非营利,至于该类法人在日常运行中开展了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了营利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性质;
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3、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4、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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