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哪些变更登记。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改正。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变更的内容补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的内容不变的,税务机关不得补发税务登记证。股东变更向税务局提供的资料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申请税务登记变更:工商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登记表等正副本)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纳税内容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税务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等正、副本);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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