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罪有的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军婚罪有的概念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上,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3.主观上,该罪表现为故意。
4.客观上,该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二、破坏军婚罪追诉期是几年
破坏军婚罪追诉期是五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民法典中破坏军婚罪是否可以自诉
民法典中破坏军婚罪是不可以自诉的,破坏军婚案是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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