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丘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商丘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举办者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
三、商丘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和物理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一次性告知,可将补充材料或者经修正的材料邮寄至办理处室。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发函或者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4、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作出对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下发设立文件或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技工学校同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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