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他人卖淫如何判断?教唆他人卖淫,可以构成引诱、拘禁、介绍卖淫罪,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引诱、拘禁、介绍卖淫罪】引诱、拘禁、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教唆的对象,有两种观点:极端从属说(共犯的成立是基于主犯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性)认为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责任人;共犯理论以正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性为基础;根据限制从犯理论(共犯的成立是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不是以正犯负有责任为前提),教唆的对象可以是无犯罪嫌疑人责任能力强,但必须是具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将确立间接正犯(如教唆缺乏规范意识的儿童或高度精神病患者犯罪)。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不限于一个特定的人,包括两个以上的特定人。
如果教唆的对象不具体,则称为:教唆,而不是教唆。因为教唆是使他人犯罪的决心,所以教唆不可能成立,只有在教唆者已经作出犯罪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成立教唆。教唆行为必须使他人做出符合构成要件(不等于犯罪故意)的违法行为,进而使其犯罪。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正犯。教唆方法没有限制,但不作为不构成教唆行为。威胁、胁迫致使教唆犯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应当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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