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办学的惩罚手段有哪些?
时间:2023-07-03 08:44:06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办学处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打着名校的幌子非法办学三兄妹获刑

来自河北省的和金英、和红、和雷三兄妹,以虚假名义非法办学,先后收取报名学生学费等费用共计28.9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和金英、和红、和雷11个月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5000元至1万不等的罚金。

自2006年5月以来,被告人和金英伙同被告人和雷、和红、徐兰凤(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虚构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剑桥大学国际考试委员会等单位合作开办国际文凭专业、国际大专等教育项目对外招生,并以北京硬背国际文化发展中心名义,在海淀区外文大厦等地与报名学生签订入读暨就业协议书,先后收取学费、杂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并在密云行政学院等地租赁教学场所,为学生提供英语等课程培训。

2007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和金英因与学生张某的朋友贾某在翠宫饭店发生纠纷,被贾某强行带上一辆夏利轿车,民警接目击群众报警后,布控将夏利车截获,经审查后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和金英抓获。同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和雷、和红到双榆树派出所询问和金英处理情况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金英、和雷、和红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办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和金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和雷、和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表明了各自的悔改决心,法院对被告人和金英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和雷、和红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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