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其他业务收入实务处理
时间:2023-04-24 09:32:25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等。

注意,在原准则下,企业在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时,与实现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一些税费的支出,一般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增值税除外),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新准则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核算范围扩大了,与实现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一些税费的支出,可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例」甲公司将一批生产用的原材料让售给乙公司,专用发票列明材料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2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材料已经发出,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12900

贷:银行存款1200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例」甲企业是以制造企业,2007年4月5日,甲企业将其一台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乙企业,一次性收取出租费50000,出租期限为1个月,款项已存入银行。营业税税率为5%.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例」甲公司原租给乙工厂的一批包装物,到期不能收回,该批包装物押金8000元,应收而未收的租金200元、增值税额34元,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为7766元(8000-200-34),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1128元(7766÷1.17×17%)。

没收押金,抵扣应收而未收的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乙工厂8000

贷:其他应收款——乙工厂234

其他业务收入66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8

「例」2007年末,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0000元,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1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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