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是不能通过恐吓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有恐吓以逼迫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的,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当然债务人也要及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债务人躲避怎么办?
债务形成时都是有话好说各自保证,但是当一定期间内,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原因,债务人出现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务人总是三推四推,而债权人总是三催四催的,甚至有时债务人直接躲避债权人不接电话,拨回信息或者上门都找不到人,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形成债务时,就让债务人留下相关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和身份等信息,以及其他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等。这样在将来即使找不到人,诉讼时也不会产生送达不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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