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国公务普通护照的品质,增强其防伪性能,进一步改善我国护照在国际上的形象,外交部根据2006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授权,决定自2007年1月1日启用新版公务普通护照,用以替代现行因公普通护照。现就启用新版公务普通护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办和我驻外使馆、驻港澳特派员公署负责签发。
二、新版公务普通护照启用的同时,旧版因公普通护照将停止使用。已签发的旧版因公普通护照可用至有效期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新版公务普通护照采用喷墨打印方式打印持照人照片和有关资料,资料页塑封,签发时不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和钢印,发照机关官员不签署。
四、新版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满或签证页用完后按规定换发新护照,不予办理延期或加页手续。
五、新版公务普通护照采用喷墨打印方式打印持照人照片,护照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照片标准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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