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或者欠条的复印件,由于对于当事人的签字可能无法辨别真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明效力很低,只有复印件;
不能与原件核对的话,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借条或者欠条的复印件上的内容予以认可,法庭也会采纳该份证据。
借条复印件法律能不能查到
这个问题不能够一概而论,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规定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也就是说,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然是可以被采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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