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式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时间:2023-07-02 17:42:00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可以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

3、履行不当是指出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出资延迟和出资缺陷。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按照协议和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支付义务,以取得股权或者股份,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何解决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即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形式。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股权

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这种救济方式的采用,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按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在现有债务进行清偿或向提供有效担保之后,未出资的股东才能有效地从公司退出。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

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显然,未出资股东和已出资股东对上述方式会有完全不同的立场,如公司经营良好、前*乐观,未出资股东会趋于选择填补出资、完善股权;如公司经营不良、前景悲观,则会趋于选择不予出资、退出公司。而其他股东的立场可能正好相反。民商法的原则历来是分辨善恶、归咎其错,上述方式的选择权无疑应归属于无过错的已出资股东,负有过错的未出资股东在此应承担被动的不利后果。但需强调的是,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除为清偿股东债务而在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情况外,股权是不可强制转让的,已出资股东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必须以未出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实践中出现的勒令退股或开除股东的做法都是悖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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