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应该怎么量刑
贪污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客体: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要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主管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权利的期限一般较长,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等方便条件,就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行为人还必须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人员论。还包括上述机关委托的人员。
4、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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