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需要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当强制执行原因消失后,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期间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第二,强制执行标的物因拍卖、变卖、抵债等交付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第三,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或者放弃实体权利的;第四,强制执行标的拍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以物抵债并拒绝接收管理的;第五,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第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七,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的原因。
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后都应当解除,解除的式应当根据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而确定,有的可以自然解除,有的应当裁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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