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各种形式
商标侵权形式有以下这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怎么判定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商标正常使用原则,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指造成商标权利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对非物质损害的认定,无法进行严格的举证判断,因此无需举证,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可认定有非物质损害。
(三)有主观过错因素。
14年修订执行的《商标法》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侵权行为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四)有因果关系构成。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了因果关系。例如:销售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查处涉嫌商标侵权案件时,只有当上述四个行为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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