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新规禁止经济罚款
时间:2023-04-26 21:31:04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方面作出新规定:欠薪后“一走了之”的老板,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其个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欠薪逃匿老板信息将被公布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于1996年7月1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昨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现行条例已不适合目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新草案中,亮点之一便是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应制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理。

对于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草案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在立法上明确禁止经济处分

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劳动者的现象,草案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分的禁止性规定,与此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呼应。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

省人大财经委还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

提示:

原来企业据以实施经济处分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被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关于举报

违法两年内未被举报将不再查处

草案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但同时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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