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伤亡是否可以和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交通事故可以和解的范围内不包括致人受伤,实质上,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不能和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私人人身财产的损失,甚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保证国家、集体、私人人身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使得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3、其他不能和解的情形: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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