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是物权相关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添附还包括附和和加工)。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混合物(需要通过法律确定归属)。混同是债权相关概念,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和免除)。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而致债务债权关系消灭。
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的区别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双方的过错标准不同,致害人的过错仅是一般过错的情形;受害人的过错不仅仅是一般的过错,而且受害人本人还要有故意或者是因为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本人也仅是一般过错,不应判断为混合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事件发生的原因系双方行为所导致的,并非一方行为能够影响的。
3、受害人一方受到了实际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到了实际损害,而不是双方都受到了实际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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