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担保人形式等待审查的,执行机关发现担保人失去担保条件时,必须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命令等待审查的人重新提交保证人,支付保证金,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通知执行机关。2、等待审查期限临近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解除等待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审查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4、被保释候审人在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保释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必须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决定机构。5、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被保释的审查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退还的保证金。
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怎么办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