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立案流程如下:
1、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2、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3、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一、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逮捕并不代表着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经正式的结束了,正式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公安机关不会匆匆忙忙的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只要各方面的定罪证据都非常的充足,补充侦查并非必不可少的流程。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可能会被退回侦查。
二、交警能扣人吗
交警部门是没有权利抓人的,如果属于刑事拘留的话,交警部门需要向当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公安分局批准后,再由公安部门负责拘留,然后送交拘留所,也可以由交警部门拿着公安分局的批示,代为分局把当事人送交拘留所。
如果属于正式逮捕的话,则由检察院开具逮捕证,由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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