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海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海事赔偿限额应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I)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对总吨位超过300吨的船舶的赔偿限额,总吨位超过300吨的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按照船舶总吨位分类计算。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
(1)对于总吨位为300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对于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总吨位在500吨以下的,适用前款规定;500吨以上部分,增加以下金额:501吨至3000吨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部分每吨增加250个核算单位;对于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将增加167个计算单位(II)总吨少于300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关于300总吨以下船舶和沿海运输及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实施)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和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如下: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
(1)对于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对于总吨数超过2吨的船舶,超出部分的每吨应增加1000计算单位。非人员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在20吨以上21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在21吨以上的船舶,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在中国港口之间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总吨位不足300吨的,海事赔偿限额按照本规定赔偿限额的50%计算;总吨位超过300吨的,海事赔偿限额按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海商法》第210条或本规定适用于同一事故中船舶的海事请求限制的,也适用于其他船舶的海事请求限制救助人不在船舶上或者被救助船舶上实施救助作业的赔偿限额。救助人不在船舶上或者被救助船舶上实施救助作业的,按照总吨位1500吨的船舶计算赔偿责任限额。(四)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旅客限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我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制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制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规定了我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的下列责任限制:。如发生旅客伤亡,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
2。旅客自带行李遗失、损坏的,每人不得超过800元。如果乘用车(包括车辆携带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每辆车不得超过3200元
4。旅客除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每公斤不得超过人民币20元。此外,本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书面约定高于人民币4万元的赔偿限额。同时还规定,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按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限额乘以4万元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船舶运输损害赔偿条件承运人因过失违反搬运所载货物应注意事项的,应当对所载货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即使货物迟到,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他在搬运货物时已采取必要的谨慎和处置措施,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损害赔偿应限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害和损失利益
如果货物丢失、损坏或逾期,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交付时目的地的价值计算。因运输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需要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因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应当从前款规定的赔偿金中扣除,托运人可以要求赔偿其他损害
迟交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所运输货物全损的索赔金额
III.船公司损害赔偿的范围
1。未到达,或“丢失”,即当船舶正常航行且未发生事故时,其所载货物丢失。短卸是指在正常航行条件下,船舶所载货物的短卸。堆放不当是指由于车厢内堆放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处理粗鲁行为
5。偷窃和挖掘指的是由于货物被盗而造成的损坏,而运输由船运公司负责。海水损害是指在正常航行条件下,货物与海水接触造成的损害。雨中强制装卸是指船舶为尽快启航而在雨中强制装卸货物所造成的损害。根据《海商法》第117条,未经托运人同意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造成的损害。根据《海商法》第115条,无正当理由改变航程造成的损害。根据《海商法》第108条,禁运或走私货物的装运不被拒绝,且货物的性质足以损害船舶和个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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