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现妻子出轨,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12 09:01:30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另外男方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属于有过错方,女方可以依法要求男方进行赔偿。

离婚期间丈夫将房产转移到公司

离婚期间,丈夫将房产转移到公司,妻子向检察机关求助。这一起房产转移引起离婚房产纠纷,最终,成都市中院启动了两起案件的再审程序,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现一起案件已于2009年11月经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关于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公司股东在成都拥有多套房产,在与妻子打离婚官司期间,却引发数起蹊跷的房屋产权官司:作为股东的丈夫却突然间被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名下房产是公司财产,索要其房产;法院最后竟也判决这些房屋归公司所有。

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得知自家财产被转移,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求助。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检察院针对两起涉嫌以转移夫妻共有房产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帮助妻子谢华追回房产。

婚还没离公司找丈夫要房产

2009年2月,锦江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接待了一位律师,律师提出请检察院对法院已判决的官司提起抗诉。这位律师介绍,委托自己代理案件的申诉人叫谢华,绵阳人,于1980年与同为绵阳人的王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王宁。丈夫王成以自己及儿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王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王成先后购买了位于成都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的房屋三套,面积分别为275、42和109平方米。

2005年7月,由于夫妻两人关系不和,谢华与王成准备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向绵阳一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锦江、高新的2套房屋归王成所有,谢华拥有其他房产及在成都青羊区的一套别墅的50%产权。王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法院发回重审。此后两人的离婚官司因各种因素影响一直没有落判。

2008年1月,王成所在的建筑公司向成都一法院提起诉讼,称王成家的别墅是公司资产,别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首付款、各种税费、按揭费、装修费等都是建筑公司支付,而且一直作为公司营业使用。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别墅归公司。由于别墅登记在王成及儿子名下,儿子也被建筑公司列为了被告。当谢华从儿子那里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没想到离婚官司还没了结,丈夫所在公司就打起了自家别墅的主意。随后,谢华聘请了律师。

律师介入发现更多蹊跷

就在律师代理谢华参加诉讼时,惊讶地发现了一些他远在绵阳的当事人谢华所不知道的情况。

原来,早在离婚诉讼还在进行中的2006年5月,建筑公司的股东就被变更为王成一人。同年7月,公司股东再次发生变更,而这一变之后,王成的股份居然只占了30%,从绝对的大股东变成了小股东。

另外,除别墅引发的诉讼外,2008年6月,建筑公司还以王成为被告,分别向王成在成都的三套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都一致,要求法院确认这些房屋归公司所有。由于王成本人庭审中认可建筑公司所说,所以法律关系变得异常简单,相关法院快速审结,不到一个月就作出判决,确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建筑公司所有,而另一套位于高新区的房产,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也确认了房屋归公司所有。

公司状告自己的前法人代表、现在的股东,之前还有股权频繁变更的情况,难道是专为打官司而变婚还没离,明明是自家的房产,怎么摇身一变又成了丈夫所在公司的财产谢华从律师处得知这些情况后,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希望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重新调查事实,为她主持公道。

检察院抗诉丈夫涉嫌虚假诉讼

接到谢华的申诉后,锦江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即着手调查。检察官查明,王成购买这些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都是在与谢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房屋应为王成、谢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由王成一手创办的建筑公司,对房屋的权属、王成与谢华的婚姻关系以及双方尚在离婚诉讼期间等事实都是明白无误的,但公司却撇开房屋共有人谢华,在谢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起诉王成。王成的行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涉嫌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由此判断,公司与王成的行为非善意所为,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而相关法院仅根据建筑公司与王成的一致陈述,没有查明这些房屋存在共有人的事实,没有通知共有人谢华参与诉讼,就认定这些房屋归建筑公司所有,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调查完毕后,锦江区检察院于2009年3月,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09年5月、8月,成都市检察院就两起判决向成都市中院提出抗诉,针对另一起调解案件检察机关也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成都市中院启动了两起案件的再审程序,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现一起案件已于2009年11月经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关于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另一案也于2010年4月由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对第三起调解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也被法院采纳,启动了再审程序。原判决均被撤销,检察院的抗诉使谢华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谢华一再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感谢检察机关帮助自己追回了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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