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欠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02-25 10:01:14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遇到公职人员欠钱不还的事情,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借款借据等,在多次催讨仍然不得的情况下,可以试着与其单位领导沟通,让他们协助催讨债务。如果还是无效的话,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处理。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欠款不还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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