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中恶劣社会影响通过以下认定:
1、行为本身是否恶劣,如果行为本身只是轻微的工作失误,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集会、恶意夸大影响以达到非法目的,就不能纵容这种人为的社会影响;
2、行为本身是否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恶劣的社会影响分为两种情况:显性和隐性。显性的恶劣社会影响更容易发现,如群众集会、上访、静坐等。隐性是指未出现的不良行为,不是因为其社会危害不足以造成不良影响,而是因为公共权力干预或上级机关纠正;
3、危害程度是否等于重大损失的后果,法律明确了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两种损失后果,在其他特殊渎职罪中,具体的损失金额。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性的信赖。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贪污贿赂犯罪专门作为一章。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又增加了过失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最终使渎职罪形成了现在的35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