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对其他公司一定程度控制权,以达到一定经济目的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具有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学意义是当企业控制权易手时,原投资者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取得的实质是取得控制权。当行业不景气,经济不景气时,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低价买入股票。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我国《证券法》,收购是指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情况下,发行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类型:1.要约收购豁免,是指收购人在实施能够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在中国,接受和批准豁免要约收购请求的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从35%以下到35%以上,或者从不足50%到超过50%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要约。收购的条件是该股在过去52周的最高收盘价,但股东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因此,在市场上,大股东往往提出增持公司股份35%以上或5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条件之一是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淮河豁免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依法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一)投资者或者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二)投资者或者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三)投资者或者一致行动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连续公开发行,导致其在实际收购完成后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0%以上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实用。溢价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的高于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价值。根据西方国家的并购理论,并购公司之所以在并购中向目标公司溢价,主要是因为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并购后的协同效应。公开收购是企业收购的一种方式,杠杆收购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一种方式,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投资者,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此后,每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投资者比例5%,应当予以报告和公告;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收购报告。投标报价的期限为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时,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终止;比例达到90%以上的,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按照要约的相同条件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由收购人购买,协商解决
2、与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3、法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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