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死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死亡的,本公司应按规定赔偿同时对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之前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将从已支付的意外死亡保险金中扣除已支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公司按照《伤残程度及保险金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缴纳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将在第180天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并相应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有一个以上身体残疾,则为本公司赔付比例表中残疾项目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的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只手或脚,公司将只支付其中较高的一个。
如果比例表中未规定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本公司将参照比例表中类似残疾项目支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低于比例表中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支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公司指定或批准的医院治疗,或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好转后必须转往公司指定或批准的医院治疗)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我们将按事故医疗保险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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