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保全的定义是将专利权来用于质押已担保自己的债权是可以实现的,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如果质权人的利益在存在可见减少情况下,并且是合理的,不是自己主观臆测的,且足以损害质权的权利时,在这个时候质权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保权权。也就是说质押的股权是可以保全的。
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质押的股权是可以保全的。所以在质权人权益受到损害前提下,可以行驶该项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一、专利质押登记手续
(一)主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二)办理机构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三)办理方式
可以面交到代办处或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四)需要提交的文件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二、专利质押不予登记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概括如下: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终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在此期间,交易的不动产仍属于出卖人所有,作为普通债权人的买受人,其权利范围有限,一旦不动产在另案金钱债权中成为执行标的,则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处置风险。故作为已经依照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支付不动产对价等义务的买受人,其对该不动产享有的预期物权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选择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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