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会中流传着一种新的诈骗方式,那就是电信诈骗,很多人都被这种骗局所欺骗,包括有电话欠费、刷卡消费、通知退款、虚假中奖、低价购物、汇钱救急、引诱汇款、彩票特码等等。“电信诈骗”就是违法犯罪份子利用通讯工具,假冒国家机关、公司、医院、朋友等名义,谎称被骗人中奖、退税、家人意外受伤、朋友急事、有人加害或出售致富信息和投资分红等情况,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叫其将钱汇入到指定银行卡帐户的一种诈骗活动。
常见的电信诈骗行为有哪些
(一)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
(二)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
(三)以销售廉价飞机票、火车票及违禁物品为诱饵进行诈骗。
犯(四)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五)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
(六)利用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
(七)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进行诈骗。
(八)利用高薪招聘进行诈骗。
(九)虚构汽车、房屋、教育退税进行诈骗。
(十)利用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
(十一)冒充黑社会敲诈实施诈骗。
(十二)虚构绑架、出车祸诈骗。
(十三)利用汇款信息进行诈骗。
(十四)利用虚假彩票信息进行诈骗。
(十五)利用虚假股票信息进行诈骗。
(十六)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诈骗。
(十七)虚构婚介等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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