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4-10 11:22:03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抢夺种行为肯定也是侵犯到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一般都是当事人趁着别人在出行的过程当中可能正在做别的事情,然后就公然的抢夺别人的财物,抢夺和抢劫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差别的,因为抢夺的暴力程度通常不及抢劫。云南省作为我国一个旅游行业发展比较快速的省份,最近几年来的抢夺案例也时有发生。那么,云南省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云南省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按照该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以上为抢夺罪从重处罚四大情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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