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工厂被拆除时,企业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除停产停业损失外,还包括被拆迁厂房价值、搬迁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纳税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有些地方,年度基本利润可以根据纳税情况和纳税情况来计算。然而,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
2。根据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中标明的营业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我们都知道,我国商业信息中标注的商业区域往往是个体工商户或简易商品房。我们可以使用业务信息来计算基本业务领域。但这种计算方法往往对企业非常不利,因为企业信息领域与实际业务领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此,估计的营业面积与企业的权益肯定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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