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时间:2023-06-08 14:04:49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

现年24岁的青铜峡农民马某,案发前一年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开始拉石头跑运输。当时车辆已过审验期,营运证也没有审验,马某因忙着干活并未理会,在自己的驾驶证也未审验的情况下,他继续跑车。

2010年6月3日晚10时30分许,马某驾车沿县道回家途中,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车人杨某被抛出,摔在路面上,马某因害怕没有停车,从杨某头部辗压而过,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马某驾驶的货车又将驾驶摩托车的白某连同摩托车悬挂在车下,向前推行了2700米。其间,马某曾感觉车下有东西,但仍未停车检查,而是继续驾车逃离现场,直至货车被车底的摩托车阻挡着无法前行时,马某才下车将摩托车连同白某的尸体从车下拽出,然后驾车逃跑。白某因被车辆卡压拖擦致身体大面积严重损伤,最终死亡。

惊慌不已的马某逃跑途中发现后面有车在追,慌乱中,一头撞到了路边的水泥桩和树上,车也撞坏了,后马某弃车逃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观点碰撞』

★公诉机关: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为了达到逃逸的目的,明知车辆撞人而未停车检查,仍继续驾车将被害人白某拖擦前行2700米,放任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又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马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白某经法医鉴定为颅骨骨折死亡,不能排除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造成当场死亡,马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两人死亡。另外,马某撞伤人后,长时间拖带白某是属于突发事件的恐惧心理造成的,因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是一种无意识状态,并不是故意致人死亡。这一辩护意见在庭审中,因得不到证据的有力支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

『法官说法』

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但肇事人的一念之差就可以变成故意杀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有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但马某驾车逃逸,直到车被卡住无法前行,马某将被害人及摩托车拽出弃至路边继续逃逸。遂一审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中,自治区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告诉记者,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当时死亡,肇事人及时报案接受处理,在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过失犯罪,最重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刑罚可处以1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像本案中马某一样情节恶劣,甚至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要承担更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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