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寻衅滋事参与者比主犯还要重吗?
从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从犯判处的刑罚不可能比主犯重,但如果从犯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比如累犯,或者主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坦白、自首,那么从犯判处的刑法就会重于主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
实际上,寻衅滋事参与者比主犯还要重吗的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绝大多数的时候从犯不会比主犯的量刑还要重的,但如果其中有一些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比主犯还要过分,那最终的量刑结果比主犯严重也没有什么好意外的。所以,关键得看参与者在整个犯罪行为当中的所作所为,不能单纯的根据主犯和从犯就决定了量刑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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