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治安处罚法中的数过并罚?
时间:2023-04-24 16:04:32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决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实体性问题,作出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内容和要求予以具体实施的行为。对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行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

分别决定,是指对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其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依法进行决定,确定对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是指将分别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起来,并将同一种处罚的数额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后决定给予哪些处罚及给予多重的处罚。

例如,张三殴打李四后,又盗窃王五的自行车,情节都比较严重。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方法应当是:首先,对张三殴打他人的行为和盗窃的行为分别作出决定,如对殴打他人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对盗窃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其次,将两次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将两次罚款的数额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罚款600元。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决定后,要对被处罚人执行罚款600元、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本条实质上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其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必须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这是数过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是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一个决定结果、制作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几个相互独立的决定结果、制作几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本条所确定的数过并罚的原则,即对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处罚应当依据的规则,也就是以并科原则为主,以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者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处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罚款处罚。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应当决定的最重的处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处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基本适用规则如下:(l)决定的数个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2)决定的数个处罚为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将拘留期限累加,决定执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日。(3)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为一个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则的精神,决定执行的处罚,即对个人可以同时决定执行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可以同时决定一个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但是,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对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或吊销许可证的,不适用合并执行的原则,而只能各执行一个处罚,如不能将两次警告处罚合并为一次严重警告或者合并改为罚款、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未执行的拘留,是否与现在决定的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甲于2005年8月5日因偷窃处拘留15天,因甲吞刀片拘留所不收未执行。2005年12月16日甲又因偷窃处拘留15日,又因吞刀片未执新行。2006年12月13日甲尾随二女子准备盗窃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对此次作案未遂行为未处罚。问:

一、对甲如何执行原拘留?是15日?30日?20日?

二、拘留履行日期变更文书如何制作?

三、对甲报劳教,要撤销何处罚决定?

回复内容:

1、对于前两次拘留处罚,应当合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所以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是因为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次连续执行时间不宜过长,所以本案合并执行也应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于本案中的甲,应当在其身体状况允许执行时及时执行,不影响到再次作案才想到执行;

2、拘留执行日期变更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执行时应将两次拘留处罚的决定书副本送拘留所,并附上相关合并执行起止时间的通知文书;

3、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实施该项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本案甲两次拘留处罚都未执行,故不符合劳教条件。如果执行期满三年内该甲再违法,可直接决定劳动教养,不需要撤销以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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