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则不可一概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1、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发生诉讼时,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均可单独列为诉讼主体,也可将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企业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先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与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相当于是先掏自然人甲左口袋的钱,还是先陶甲右口袋的钱。
2、企业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对外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无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由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也由企业法人承担。
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若分支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只能以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第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均需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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