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措施了还会被追责吗
时间:2023-02-19 02:30:07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追责。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说明案件已经立案,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强制措施而决定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都是因为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滥用强制措施怎么追责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公务员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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