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受贿罪共犯案件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14 18:20:13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受贿罪共犯的判刑: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共犯的量刑与身份

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一些量刑身份的效力,但对量刑身份与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身份对于共犯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共犯的量刑与身份关系,主要是研究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而法律规定有身份者应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下,从中或者从轻、减轻和免除效力是否及于无身份者这一问题。

1、共同犯罪的量刑与纯正身份犯。在刑法理论上,以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称为纯正的身份犯。在纯正的身份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不仅对定罪有影响,而且对量刑也有影响。例如,邮政工作人员与非邮政工作人员共同毁弃邮政工作人员保管的邮件,前者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后者构成破坏通信自由罪。

2、共同犯罪的量刑与不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是指,以身份作为刑罚轻重要素的犯罪。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实施统一犯罪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由身份者应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时,有身份者构成的就是不纯正身份犯。例如,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另外,刑法第238条第4款、243条2款都是关于不纯正设份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量刑过程中,必须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身份情况,严格依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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