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追诉期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刑罚追溯期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如何起算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起算方式: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算,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
2、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旧罪追诉期限自犯新罪之日起算;
4、追诉时效延长的,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接受侦查或审判之日,或者公检法机关予以立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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