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强奸有被害陈述就就能立案了吗?
时间:2023-03-06 17:42:38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醉酒型熟人强奸案的证据审查

近年来,熟人之间发生强奸刑事犯罪并不鲜见,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据层面上的问题导致办理这类案件有一定难度。本文拟结合法律规范及刑法理论讨论如何运用证据认定醉酒型熟人强奸案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醉酒型熟人强奸案的办理难点】

与行为人、被害人属于完全陌生人的强奸案件不同,在醉酒型熟人强奸案中,行为人往往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害人也没有明显遭受暴力的痕迹,主要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类案件通常会出现直接证实行为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客观性证据不充分、“一对一”言词证据矛盾冲突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多数行为人否认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有的行为人虽然会承认其确实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会辩解被害人当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以及其与被害人之间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则陈述其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并被行为人强奸。而且,强奸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案发后不少被害人因为担心事情张扬后影响自己声誉而选择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灭失。可见,办理此类强奸案件时,仅凭直接言词证据难以直接定罪,而间接证据的审查又容易陷入个人主观经验主义的窠臼。因此,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以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醉酒型熟人强奸案的证据审查重点】

司法实践中,醉酒型熟人强奸案能够证明强奸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直接证据比较欠缺,这也导致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重点聚焦于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对行为人是否实施强奸行为作出准确分析、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尽管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能够反映出案件主要事实的相关细节。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案件中的间接证据应当足够多并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准确还原案件的主要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行为人构罪与否的间接证据应当经过三性的质证,即对其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相应评判。

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审查

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应当重点调查案发前后当事人双方的行动轨迹,例如,双方曾共处过哪些地方、是否有搭乘过交通工具等。通常来说,当事人双方可能共处过餐厅、饭店、KTV、酒店、小区、电梯或者出租车等场所或者交通工具,而上述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一般会有监控录像,并且极有可能会记录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当时的真实状态。尽管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不一定能完整还原案发经过,但其中相关内容仍有助于判断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否已处于醉酒状态。在审查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可以重点审查被害人是否已经因醉酒而失去了正常的辨识、判断与反抗能力,包括被害人是否明显呈醉酒后站立不稳状态、是否需要他人搀扶才能行走以及有无醉酒后呕吐等情况。此外,还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审查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无故意灌酒等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控辩双方对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反映出来的相关内容会作出不同解读,所以在审查监控录像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尽可能地作准确、客观的描述。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除了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之外,这类案件还应当重点审查证人证言,判断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否已处于醉酒状态。通常来说,可以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例如餐厅、饭店、KTV、酒店的服务人员、小区安保人员、出租车司机等。也可以找案发前一同聚餐的人员作相应的询问笔录,获取较为直接、客观的证人证言。部分案件中,有的证人系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关系较好的同事,其证言可能直接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属于传来证据,但仍可以结合证人证言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他证据来判断该证人证言的合理性。

三、与行为人、被害人双方平时关系相关证据的审查

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会辩解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例如双方是具有暧昧往来的同事关系或者男女朋友关系等等。因此,这里应当审查行为人、被害人双方平时关系相关的证据,以明确案发前两人的真实交往情况。尽量还原两人认识的过程、平时联系程度、平时沟通联络过程中是否存在暧昧交流等。确认行为人、被害人双方平时关系更多的是辅助判断被害人是否真实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双方确实在言语上存在过暧昧,也不能直接认定被害人就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而是需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例如,付学江强奸二审案(案号:(2020)黔23刑终43号)中,上诉人付学江所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卷内叶某某陈述及叶某某之母证言及叶某某与付学江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二人均系同事关系,而非男女朋友关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与行为人、被害人案后表现相关证据的审查

在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的案后表现同样也能辅助判断双方当时是否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审查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是否曾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安抚、道歉甚至承认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行为。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不能对被害人的案后表现设立太过严苛的标准,很多时候被害人会有“鸵鸟心态”而不愿意报警或者不及时报警,有的是担心报警后事情张扬影响自己声誉,也有的是担心缺少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或者害怕事后受到行为人的报复等。因此,不能仅凭被害人不愿意报警或者不及时报警而径直认定其系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而是需要明确被害人案后未及时报警的真实原因。另外,在部分案件中,行为人案后有给予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此时应当查明给予财物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为人在犯罪后寻求被害人谅解等。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重点审查在案间接证据,从不同的角度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明确被害人当时是否已处于醉酒状态以及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基于被害人的自愿。如果在案间接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害人确实处于醉酒状态,而行为人确系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最后,当发现遭受熟人性侵之后,被害女性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被性侵后的物证、不清洗身体、及时接受身体检查和验伤,不与对方“简单私了”,避免行为人实施性侵后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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