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刻两套公章是违法的。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一、合同签名或盖章是否生效的情况
1、只有单位盖章,无人代表公司签字。
因为一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够完全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这里的印章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经备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则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时对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被误盖或他人偷盖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采用“认章不认人”的原则来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任何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监管,以免一次小的错误给自己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3、只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一般来说,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都是由公司内部任命,不在注册登记信息中显示,因此也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为不能当然代表单位。如果在必要时需要让其签字行为对第三人生效,必须有特别授权,即单位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其办理的事务、权限范围、权限的截止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印章,签约对方应留存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样其签字行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单位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5、既有单位盖章,又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6、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
二、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如下:
1、使用范围不同,公章适用范围广,覆盖合同章。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用;
2、执章人不同,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合同章由法人和专门的合同人员保管;
3、管理部门不同,合同章的管理部门是法律部门,公章的则是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4、是权力和确认力不同,公章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章只能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一、合同章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1、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合同章,在另一方也签字、盖章的情形下,该合同成立;
2、该合同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具备法律效力。
二、公章管理办法如下:
1、指定专人保管。小型企业由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保管较为稳妥。对大中型企业应安排行政岗位的人员保管,可采取分级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的责任。避免业务人员自行保管,以加强监督和控制;
2、要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有用印申请表,明确审批的层级和流程,做到审批、经办、用印、文件相对应,有可追溯性;
3、特殊情况下携带印章外出时,一定要经领导批准,并指定监印人。印章遗失必须报案,并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4、禁止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经领导批准,并严格事先和事后的核准登记。
总之,公章一般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专门用于合同签订的印鉴,在签订合同方面两者效力一样,只要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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