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仅仅是指公安机关,还包括被害人的指控或知情人的举报、司法机关移送或者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持续或持续,则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治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不再重犯,不再危害社会治安,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治安处罚追诉时效与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关于其追诉时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追诉时效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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