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昌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
许昌市魏都区南海街与竹林路交汇处向南100米路东
二、许昌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科对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5、送达:在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三、许昌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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