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期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或者未将没收的财产上缴国库或者未按规定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坏收缴、扣押的财产;
(五)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定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未开具罚款收据或者未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当场收缴罚款的;(九)接到制止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电话后未及时报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为犯罪人泄露信息的;(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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