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程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期间,经过该规划局领导研究,决定筹建一栋职工宿舍楼,个体建筑包工头钟某要求承包该楼施工项目,程与被告单位的领导研究,同意将住宅楼转包给钟某,但要其交管理费11.48万元,钟某表示同意。1999年1月29日,钟某将11.48万元现金给了被告单位。被告单位为了防止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清查,将其中的10万元现金存入该局的村镇规划服务所账户,其余1.48万元被程等4人以补贴电话费名义私分,程分得3500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所得账款由检察机关追缴。
一审法院市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单位市规划局犯受贿罪,判处罚金12万元;
2、被告人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单位市规划局和原审被告人程的量刑部分,撤销对上诉单位市规划局和原审被告人程的定罪部分;
2、上诉单位市规划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程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评析】
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是什么犯罪被告人是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还是一般违纪行为
被告单位是国有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且把收受的财物存放在单位的账外,符合单位受贿罪(后面详述该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因此,被告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被告人程非法所得只有3500元,未达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被告人程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应对其判单位受贿罪并处以刑罚。
单位受贿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要求,而受贿罪有此要求;单位受贿罪不论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不构成此罪,而受贿罪中的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利即可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单位受贿罪,达到1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而受贿罪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有两项内容:即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