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费报销结算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9 21:36:26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保险(MedicalInsrance)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运用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公平的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换言之,医疗保险就是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北京市医疗费报销结算注意事项。

1.个人要妥善保存好看病的专用收据、处方(划价)、住院的结算清单(包括费用明细)、诊断证明。

2.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费累计超过起付线(退休职工1300元、在职职工1800元)以上,即可申请报销,需将全部收据及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送医保中心、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3.住院职工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出院后,将收据、住院的结算清单(包括费用明细)、诊断证明交到单位,由单位送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4.特殊病门诊需由定点医院开具疾病证明交单位,由单位送医保中心审批。

5.医疗保险中心规定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6.收取医疗费报销单据的时间为:每月10日-15日的每个工作日上午。报销时需要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的复印件。

7.报销回来的医疗费,将打入职工工资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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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

职工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意选择4家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必须有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厂矿高校内设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如果对自己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不满意,可以在一年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不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

2.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不经转院直接到全市任何一家定点的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就医。急诊病人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定点医院就诊,但要加盖急诊章。异地就诊、出差人在外地看病,也需加盖急诊章。》》》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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