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他物权是指基于所有权而发生的物权,其与作为自物权的所有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整个物权体系。他物权的特征: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仅在某一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可以优先于所有权行使,但是他物权的行使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他物权人只能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物权,并按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利用,当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或担保物权在债权实现后,他物权人应将标的物返还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