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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