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2、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省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省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此类案件的侦办工作。
3、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4、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领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5、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7、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8、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9、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10、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11、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青视察、考察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12、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指导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13、负责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4、统一领导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5、负责指导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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