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电子公司称被告C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论坛上发布了多篇诋毁A电子公司商誉的文章,采用侮辱性文字、捏造虚伪事实、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公司的手法恶意诋毁A电子公司。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C科技公司:
1、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给某电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结果C科技公司删除其网站上涉案文章并公开道歉,赔偿A电子公司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5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案: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责任。商业诋毁的内容是开放性的,凡是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商业诋毁。就商业诋毁侵害的客体而言,既可能是竞争对手本身,也可能是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采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并不要求行为人的商业诋毁行为造成了相关的损害后果,即只要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就构成了商业诋毁,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降低的后果。
本案中,C科技公司网站中多篇文章损害了A电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根据其侵权程度、主观过错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给予了赔偿数额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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