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q
ot;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q
ot;2、第十九条规定:&q
ot;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q
ot;3、第三十四条规定:&q
ot;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q
ot;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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